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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25 05: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年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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