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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官方范本2012年版)(2)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8-03 20:14

第八条 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
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
1、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___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_________________。
【  】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_____米。
【  】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____米。
【  】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___度。
3、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___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
【√】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____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_____平方米。
【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_____%。
4、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______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  】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
5、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
6、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7、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
1、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2、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3、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
4、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乙方按每天 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
1、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_____%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2、其它差异的处理:
⑴、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⑵、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1、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2、甲方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1、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2、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___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___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按每拖延一天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9-1、附件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2、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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