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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遭业主维权要退房:配套没有质量堪忧 房价

出处:翘楚验房 2016-02-01 14:35
     淄博市政府此前为整治房屋渗漏、墙面发霉等住宅通病,要求开发商必须对“三小间”进行一次性装修到位,即在竣工验收前将“三小间”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卫生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装修设计和材料设备菜单供购房者选择,签订装修书面合同并注明给排水、地暖、电线等隐蔽工程线管走向,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
 
  另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称,张店区某业主在2015年收房后装修时发现,由于自家天花板不断往下掉腻子进而连墙体内部钢筋都几乎一览无余,随即便以房屋质量有问题而要求开发商退房。但中海淄博置业方面却声称这只是属于小瑕疵并非质量问题,达不到退房条件。但是在文昌湖管委会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人看来,楼房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属于一般的质量问题,如果发生更严重情况,则会酿成质量事故。对于该业主的退房要求则需专业鉴定机构给出结论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处理。而据淄博当地媒体报道,先期购买该楼盘的老业主也因为每平方米降价近千余元而集体向开发商“讨说法”。
 
  “宜居新城”入住率不足4%
 
  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海滨等人上访时,中海淄博置业方面向其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也存在可疑之处。记者发现,该《报告表》中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的意见栏不仅笔迹雷同,而且在公安消防一栏中竟然出现“该项目按消防设计建设完毕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表,编号为:(空白)”等字样,有业主质疑相关部门沦为“盖章部门”。
 
  针对上述一二三期业主维权过程中指出的问题,记者分别致函文昌湖管委会住建部门、淄博市消防支队和中海淄博置业等多家单位,但截至记者发稿前仅得到淄博市消防支队正式回复。
 
  据淄博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验收的刘哲介绍,所谓的一二三期楼盘其实是A-08、B-10和B-07地块(4栋楼),目前三地块确实已通过消防验收。而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提供相关消防验收报告时,刘哲表示由于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所以暂时无法提供。而当记者提到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表》中消防验收一栏编号为空时,刘哲表示并不清楚,“这个表并不是我们消防部门出具的。”
 
  虽然中海淄博置业并未正式给记者回函,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海淄博置业王姓经理称,因为住建部门有关领导向其“打招呼”,但他愿意以“个人名义”对记者解疑答惑。
 
  据王姓经理介绍,对于业主提到的“三小间”不完善、交房手续等问题,是因为在房屋销售阶段已经提前告知过业主,而且即使企业完善了“三小间”的铺装问题,业主在装修时也会重新铲掉,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麻烦,虽然淄博市有相关规定,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约定,淄博像这种情况的并不在少数。“而且我们的各项交房验收手续都是齐全的。”
 
  而就暖气和教育、医疗配套不全等问题,王经理说,A-08(一期)和B-10(二期)地块在2015年冬季已经供暖了,本来政府规定的是入住率达不到30%不能供暖,但现在这两个地块的1000多户业主仅有40户入住,企业还是为了少数人进行了供暖,为此企业还承担了近百万元的补贴费用。至于B-07(三期)地块而言,由于是刚交房业主也尚未进行装修,虽然供暖等管网已经铺设完毕,但供暖条件还未成熟。“周边教育、医疗、会所等配套这不在企业建设范围内,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而且我们也从未向业主承诺过此事,作为企业只能是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设进程而已。”
 
  但当记者询问为何业主购房合同中第17条提到会所、学校等产权是归中海淄博置业所有时,王经理解释说:“这是因为沿用了企业之前在济南项目的合同版本,是作为一个保险条款出现的。”
 
  另外,据记者从中海淄博置业售楼中心了解到,除现在已售的一二三期外,四期将会以独栋别墅的形式为主,而当记者问到建设独栋别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禁墅令”要求时,王经理则表示,四期的政府规划还没有批下来,一切将以政府规划为准,“至于是否和国家政策相背,我们不好讲。”
 
  就此事件,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表示,房地产市场出现问题的背后基本存在一样的规律,在房屋销售阶段工作人员都会夸大或美化项目,而实际和预期往往又存在差距,“中海·文昌湖”项目也是如此。很可能是工作人员打着央企中海集团的名义有所夸大,但当业主入住的时候问题就爆发了。从争议来看,无论是哪一方出问题,本质上肯定会对中海的品牌造成影响。但是就企业项目本身而言,这种问题并不算大事,但是站在对立面的业主却觉得都是大问题,这主要还是因为企业对业主利益的保护有所欠缺引发的。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志同认为,业主因为降价而要求退房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房价的上涨或下跌都需要自己来承担,因为买卖即意味着风险。
 
  至于小区配套不全的问题,应该看当初企业是如何宣传的,如果企业在宣传中将此作为很重要的卖点,对业主购买与否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就是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政府没有做出过这种配套设施的规划,那么企业就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如果政府批复的规划是由企业来建设但是企业没建设,则可能构成欺诈,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建议业主调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划再做结论。
 
  中国房地产资源委员会副会长李勇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国内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或与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有关,开发商降价必然意味着业主利益受损,再加上本身企业存在一定的“瑕疵”,所以很容易被业主揪住“小辫子”不放,进而一再发生维权或退房事件。

    内容来源:中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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