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精装修房与看过的样板房不一样 打官司维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9-18 16:53
“高性价比精装修房,可拎包入住。”面对充满诱惑力的广告语,不少年轻人被吸引了过去。钱先生和王小姐就是其中一对。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本想图个方便,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最后,打起官司更是得不到法院支持。
事件:精装修房“走样”
小夫妻告了房产公司
钱先生和王小姐是一对小夫妻,2011年年底,他们看中了嘉兴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在看过房产公司的样板房后,他们对于该房屋的户型、结构都较为满意,很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钱先生和王小姐以8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年底,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小夫妻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到2013年底,房产公司通知钱先生和王小姐,房屋已可交付。但在现场,小夫妻俩发现,实际交付给他们的房屋与当时样板房的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和理想中的房屋装修差距甚远,小夫妻强烈要求房产公司把房屋恢复至约定的结构状态。可房产公司一直没有动静。
好不容易攒钱买了一套房子,却遭遇这样的变故,小夫妻很愤怒,直接把房产公司告到了秀洲区法院。他们认为,房产公司未按当初约定的房屋结构而交付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官:防止房屋“变样”
合同提前约定很重要
购买的商品房与当初看的样板房不一样时,该怎么办?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钱某夫妇称房产公司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包括房屋的飘窗高度及阳台结构均与样板房不符,但其购买的房屋为预售房屋,样板房并非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标准,特别是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示范单位仅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付条件,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从另一方面来说,实际交付的房屋结构与其在建设部门备案一致,并未进行变更,因此,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是无法支持的。
同时,房产公司通知钱某夫妇收房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认为交付房屋与约定不符拒绝收房,也不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购买的商品房与当初看的样板房不一样,实际上,这也是很多购房者在房屋买卖中会碰到的问题。法官提醒说,由于期房的特殊性,买家购买房屋时往往商品房还未建成,合同中又约定样品房不构成房屋的实际交付标准,故购买期房存在一定风险。如果买家对房屋装修有一定要求,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把具体要求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才能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依据。
内容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