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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7-16 02:10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 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5 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
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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