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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8-06 18:2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目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依据两本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第十章、第十一章。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本标准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在科技和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要求和审美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本规范是在两本标准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时,考虑了近十几年来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1.0.2     此条所述新建、扩建、改建及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工程,但不包括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既有建筑是指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筑。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低于规范的标准设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双方不得签订低于本规范要求的合同文件。
当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高于本规范的要求时,验收时必须以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为准。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说明:
2.0.1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目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如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建筑装潢等。从三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1995)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三个名词的含义来看,“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包括了目前使用的“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主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说明:
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行业,年产值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达到500多万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为公众营造出了美丽、舒适的居住和活动空间,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为了扩大使用面积随意拆改承重墙等。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会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订本条。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说明:
3.2.5       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是为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在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多的情况下,进行复验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本规范各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需要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在确定项目时,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保证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二是尽量减少复验发生的费用,三是尽量选择检测同期较短的项目。关于抽样数量的规定是最低要求,为了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在抽取样品时应首先选取有疑问的样品,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增加抽样数量。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说明: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
3.3.7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基层有油污可能导致抹灰工程和涂饰工程出现脱层、起皮等质量问题;基体或基层强度不够可能导致饰面层脱落,甚至造成坠落伤人的严重事故。为了保证质量,避免返工特制订本条。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说明:
3.3.8       一般来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效果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时,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通常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制作样板间、样板件或封存材料样板。样板间适用于宾馆客房、住宅、写字楼办公室等工程,样板件适用于外墙饰面或室内公共活动场所,主要材料样板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采用的壁纸、涂料、石材等涉及颜色、光泽、图案花纹等评判指标的材料。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由建设方、施工方、供货方等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 m2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说明:
4.1.5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关于检验批划分的规定,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对原标准予以修改。室外抹灰一般是上下层连续作业,两层之间是完整的装饰面,没有层与层之间的界限,如果按楼层划分检验批不便于检查。另一方面各建筑物的体量和层高不一致,即使是同一建筑其层高也不完全一致,按楼层划分检验批量的概念难确定。因此,规定室外按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每500—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d。
4.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说明:
4.1.12     经调研发现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顶棚基体抹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抹灰层脱落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北京市为解决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层脱落的质量问题,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混凝土顶棚基体表面抹灰,用腻子找平即可,5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2  一般抹灰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说明:
4.2.1       本规范将原标准中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中级抹灰和高级抹灰三级合并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两级,主要是由于普通抹灰和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质量基本相同,将原中级抹灰的主要工序和表面质量作为普通抹灰的要求。抹灰等级应由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和装饰美观的需要来确定,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主控项目
4.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说明:
4.2.3       材料质量是保证抹灰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泥、砂、石灰膏、石膏、有机聚合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抹灰工程上,对影响抹灰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材料的某些性能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现场抽样复验。
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说明:
4.2.4       抹灰厚度过大时,容易产生起鼓、脱落等质量问题;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由于吸水和收缩性不一致,接缝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上述情况均应采取加强措施,以切实保证抹灰工程的质量。
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4.2.5       抹灰工程的质量关键是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与脱落如果粘结不牢,出现空鼓、开裂、脱落等缺陷,会降低对墙体保护作用,且影响装饰效果。经调研分析,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干净,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清除干净;基体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抹灰前基体表面浇水不透,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使砂浆质量不好,使用不当;一次抹灰过厚,干缩率较大等,都会影响抹灰层与基体的粘结牢固。
 
一般项目
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2 m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2 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3 用5 m线,不足5 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4 3 拉5 m线,不足5 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4.3  装饰抹灰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4.3.1       根据国内装饰抹灰的实际情况,本规范保留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中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项目,删除了水磨石、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项目。但水刷石浪费水资源,并对环境有污染,应尽量减少使用。
 
主控项目
4.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 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政治课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 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表4.3.9       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水刷石 斩假石 干粘石 假面砖
1 立面垂直度 5 4 5 5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5 4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阳角方正 3 3 4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3 3 3 3 用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3 用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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